一文看懂如何成立业委会[@裸嘢李 转]
源自海珠公共法律服务
为了进一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各小区成立业委会如火如荼
小编这就结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步一步教你如何成立业委会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
1. 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1)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详见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内容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1、22条)
2. 成立筹备组
业主代表:业主代表需向街办事处提交:基本情况表、联名推荐表、有效房产证明、有效身份证明。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的成立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3. 提交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1)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2)向街办事处提交六项资料。
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管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
4. 筹备工作
街道办事处: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会议内容:(1)推选筹备组组长;(2)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相关规则。(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
筹备组:(1)确认业主人数以及专有部分面积;(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4)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6)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7项内容须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
异议处理:
(1)业主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2)修改后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按照规定公示。(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5. 拟定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1)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2)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不少于7日。
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
6. 筹备组解散的情况
(1)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2)筹备组自成立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 业主大会会议及成立业委会
筹备组及业主: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要内容:表决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
(2)业主大会会议要求:可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由物管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
公示内容: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0、41、42条)
(3)业委会委员选举方式方法(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52条),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
异议处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
2. 业委会备案
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52条)
业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可以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详见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53条)
街道办事处: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
【供稿人 何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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